
以我多年服務港深創業者、香港身份續簽人士及跨境電商團隊的經驗來看,2026年香港公司給內地身份同胞發工資,核心不是「能不能發」,而是「身份、工作地、僱傭關係、稅務申報、MPF及資金流水是否一致」。
對港深電商企業、跨境賣家及香港身份續簽人士來說,香港公司可以支付薪金、董事酬金或分紅,但每一種支付方式背後的法律性質不同,對香港薪俸稅、內地個稅、CRS金融賬戶交換及續簽證明的影響也不同。

01
CRS交換不是查你有沒有香港公司,
而是看金融賬戶與稅務居民身份是否匹配
香港自2018年起已按OECD共同匯報標準(CRS),與夥伴稅務管轄區每年自動交換金融賬戶資料。2026年香港稅務局亦公布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框架,相關修訂條例於2026年6月26日刊憲,並將於2027年1月1日生效,以加強CRS執行框架。
這代表一個現實:如果內地實控人使用香港公司收取Amazon、TikTok Shop、Shopify、Stripe、PayPal或其他平台款項,再把錢轉入個人香港戶口、內地戶口或家庭成員戶口,銀行、支付平台及金融機構便會關注其稅務居民身份、資金來源及賬戶用途。
我一直提醒港深創業者,CRS通常不是交換「公司賬簿」,而是金融機構按照規則識別並匯報特定金融賬戶資料。但當公司賬戶、個人賬戶、薪金流水、分紅流水及稅務申報互不一致時,相關風險便會明顯升高。

02
香港公司發工資,要先判斷是香港僱傭、
內地工作,還是跨境混合工作
香港稅務局明確說明,若香港僱主向僱員支付薪酬,即使部分收入由香港以外的公司支付,香港僱主也可能需要在僱主報稅表IR56B或離職表IR56F中申報相關收入。
例如,一間香港電商公司聘請深圳營運主管,每月薪金為HKD 35,000,負責香港公司的店舖、廣告投放、供應鏈及客戶服務。如果僱傭合約由香港公司簽署、薪金由香港公司支付,管理及匯報關係也在香港公司名下,便不應簡單理解為「人在深圳,所以香港不用理」。
在這種情況下,我建議企業保存僱傭合約、職位說明、工資單、銀行出糧紀錄、工作地記錄、董事會或HR任命文件,並按照實際情況處理香港僱主申報及內地個稅判斷。

03
內地個稅不能忽略,
183天與稅務居民身份是關鍵
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,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,或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於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,通常屬於居民個人;居民個人須就中國境內和境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換句話說,內地人收到香港公司支付的工資,並不等於天然免除內地個稅。
我接觸過不少港深電商老闆,最容易犯的錯誤,就是把「香港公司發薪」理解成「避開內地稅」。實務上,如果員工長期在深圳、廣州、東莞或內地其他城市工作,並且屬於內地稅務居民,企業便要重新評估內地個稅、社保、勞動關係及雙重課稅安排。
港深之間已有避免雙重課稅安排,涵蓋香港利得稅、薪俸稅、物業稅,以及內地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種。

04
MPF不是看身份,
而是看是否受香港強積金制度覆蓋
香港MPFA資料顯示,月薪僱員的現行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HKD 7,100及HKD 30,000。僱主須使用自有資金作出強制性供款,並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供款。
對跨境員工而言,MPFA亦指出,受僱於或來自香港而在香港以外工作的人士,如果與香港有「充分聯繫」,可能仍受MPF制度覆蓋。
例如,香港公司聘請一名香港身份續簽人士擔任電商BD,每月薪金為HKD 28,000。該名員工在香港會見客戶、到深圳跟進供應鏈,並在網上處理平台業務。
如果他實際受香港公司聘用、由香港公司管理,並且在香港有業務聯繫,企業便不能只以「他經常在內地」為理由,認為不需要處理MPF。
我認為,這類跨境僱傭安排必須逐項判斷僱傭合約、工作地、薪金來源、僱主營業地及實際工作安排。

05
工資、董事酬金、分紅,
不可以混在一起使用
香港公司向個人支付款項,常見方式有三種:薪金、董事酬金及股息分紅。
薪金與董事酬金通常涉及薪俸稅及僱主申報;分紅則要先有公司可分派利潤、董事決議、股東身份及完整的會計紀錄。
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,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香港利得稅,源自香港以外的利潤不屬香港利得稅課稅範圍,但稅務局也提醒,地域來源原則在個案應用上可能存在爭議。
另外,在香港利得稅制度下,如果股息來自一間須繳納香港利得稅的公司,相關股息可被排除於應評稅利潤之外;但跨境股息、離岸收入及跨國企業結構,仍可能涉及FSIE等較複雜的規則。
所以,我一直提醒港深創業者,不要把「分紅」當作萬能提款工具。
如果公司每月固定向個人轉賬,金額看起來像薪金,備註卻寫成分紅,又沒有董事決議、財務報表、利潤基礎及股東安排,將來面對銀行審查、CRS資料核對、稅務查詢或身份續簽補件時,都可能難以解釋。
香港身份續簽企業,
最重要是把「公司真實營運」做成證據鏈
入境處資料顯示,IANG、GEP、ASMTP、高才通及企業家來港投資等不同計劃,續簽通常需要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。部分計劃要求申請人繼續符合原有資格、具備僱傭合約,或已在香港建立或加入業務。
對續簽人士而言,香港公司不是只要持有BR商業登記證就足夠。
我認為,更重要的是公司是否具有真實辦公地址、香港客戶或平台收入、銀行流水、合約、發票、審計、報稅、MPF、員工紀錄、業務計劃及日常營運證明。
尤其是港深電商企業,如果收入來自海外平台、供應鏈設於深圳、公司設於香港,而創辦人的香港身份又需要續簽,便必須把「香港公司的功能」解釋清楚:它究竟是品牌主體、收款主體、海外市場主體、僱傭主體,還是政府資助及落地主體。
祖哥總結
總結來說,我認為2026年的港深創業合規,已經不再只是「香港公司開戶收錢」這麼簡單,而是要做到「CRS交換可解釋、香港稅務有申報、內地個稅有判斷、MPF有依據、身份續簽有證據」。
對港深電商企業與香港身份續簽企業來說,最安全的做法不是逃避規則,而是提前設計一套工資、分紅、合同、會計、審計、報稅、MPF及續簽資料互相一致的合規架構。
大灣區祖哥長期服務港深創業者、港前企業及跨境電商團隊。我最重視的不是單點開公司,而是把香港公司、前海政策、跨境收款、稅務合規、身份續簽及企業增長放在同一張圖上設計。
我一直認為,真正能夠走長遠的港深企業,不是最會節省文件成本的企業,而是從第一天開始,就能讓銀行、稅局、入境處、平台和合作方都看得懂的企業。